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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于印發(fā)《河池市市直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交流調配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 河人社發(fā)〔2012〕142號

    發(fā)布時間:2018-08-24

    市直各相關單位:
      現(xiàn)將《河池市市直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交流調配管理辦法(試行)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在實施中有任何問題和建議,請及時報告。
      中共河池市委組織部 河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河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
      2012年8月23日
    河池市市直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交流調配管理辦法(試行)
      第一章 總 則
    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市直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交流調配工作,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優(yōu)化配置,增強人事調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、《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事業(yè)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》(桂人社發(fā)〔2011〕155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并結合實際,制定本試行辦法。
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(含參公事業(yè)單位)正科級及其以下公務員(工作人員)、工勤技能人員的調配;市直事業(yè)單位七級職員及其以下職員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、工勤技能人員的調配。具體包括:
      (一)符合國家政策性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(yè)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安置;
      (二)符合我市引進各類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規(guī)定條件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、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;
      (三)符合《公務員調任規(guī)定(試行)》文件規(guī)定的調任人員的調動;
      (四)機關公務員、工勤技能人員和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。
      第二章 交流調配原則
      第三條 堅持按編制定額交流調配原則。調配工作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人員結構比例限額內根據(jù)崗位空缺情況進行有計劃的交流調配,任何單位不得超編補充工作人員。
      第四條 堅持以工作需要為主,注意發(fā)揮干部的專業(yè)特長,適當照顧夫妻兩地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難的需要。
      第五條 嚴格控制從自收自支事業(yè)單位向財政撥款事業(yè)單位,財政差額撥款事業(yè)單位向財政全額撥款事業(yè)單位流動;嚴格執(zhí)行公務員調任有關規(guī)定。
      第六條 嚴格執(zhí)行干部回避制度規(guī)定。交流調配時,有夫妻關系、直系血親關系、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,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,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 系的職務,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秘書、組織、人事、紀檢、監(jiān)察、審計和財務工作。
      第三章 交流調配范圍和條件
      第七條 交流調配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。
      (一)具有良好的政治、業(yè)務素質,工作能力強,實績突出;身體健康。
      (二)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,在現(xiàn)單位工作滿1年,年度考核均為稱職或合格以上。
      (三)工勤技能人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,其他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。
      (四)科員、辦事員、九級職員、十級職員、初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人員、工勤技能人員一般不超過35周
      歲;副科級干部、八級職員一般不超過40周歲;正科級干部、七級職員、中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人員一般不超過45周歲;高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人員一般不超過50周歲。
      (五)符合國家、自治區(qū)有關指令性、政策性安置的人員。
      (六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作為交流調配人選: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;受處分期間或未滿期限的;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對工作地區(qū)、工作單位、最低工作時限等有限制性規(guī)定的人員;見習(試用)服務期未滿的人員;約定服務期限未滿的人員;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     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照顧夫妻兩地分居和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,年齡、文化程度、專業(yè)技術職稱可適當放寬:
     (一)有嚴重病殘、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直單位人員配偶或子女;
      (二)有特殊困難的英模、烈士等配偶及子女;
      (三)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及人民滿意公務員榮譽稱號的人員,其家庭確有困難的;
      (四)符合我市引進各類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規(guī)定條件引進的高層次人才、緊缺人才及確需隨調安置的配偶。
      第四章 交流調配程序
      第九條 軍轉干部安置程序
      軍轉干部安置由市級組織、人社部門提出安置方案,按管理權限提交市委常委會、市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,由市級組織、人社部門組織實施。
     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程序
      (一)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)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,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編辦、市人社局提出安置方案,由市人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市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,由市民政局組織實施。
      (二)可以根據(jù)事業(yè)單位空編情況和工作需要,每年拿出一定數(shù)量的崗位,面向當年退伍且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公開招聘,擇智選拔到事業(yè)單位工作。由市人社局會同市民政局、市編辦提出招聘方案,提交市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,由市人社局組織實施。
      第十一條 人才引進程序
      市直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引進各類人才的,根據(jù)《河池市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(實行)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。
      第十二條 調動程序
      (一)調入市直單位:
      1、用人單位向編制部門申請用編計劃,經市編委會主任審批同意使用編制;
      2、由用人單位按管理權限報組織、人社部門審核;
      3、組織、人社部門審核后,提交市人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;
      4、經市人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后,由組織、人社部門辦理調入手續(xù)。
      (二)調出市直單位:
      1、調出單位申報;
      2、由調出單位按管理權限報組織、人社部門審批;
      3、審批同意后,由組織、人社部門辦理調出手續(xù)。
      (三)辦理時限
      1、經市編委主任批準同意的編制使用計劃有效期為六個月,超過期限自動失效;
      2、人員調入審批,一般按季度辦理;
      3、人員調入審批后,組織、人社部門在一個月內辦理調動手續(xù);
      4、調動手續(xù)完成后用人單位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到編制部門辦理編制增減手續(xù)。
      第五章 交流調配紀律
     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人事調配工作的領導,嚴格遵守交流調配政策,不得擅自違規(guī)調入人員。對未按本交流調配規(guī)定程序所作出的調配決定一律無效,限期辭退(聘)或清退。
      第十四條 調配、安置、交流的人員應服從組織安排,按規(guī)定時間辦理行政關系和工資轉移等手續(xù),不服從調動的或不按期報到的或雖已報到未到崗工作的,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      第十五條 認真執(zhí)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、規(guī)定和上級機關下達的調配指令和任務。對指令性調配人員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收。
      第六章 附 則
      第十六條 交流調配工作中,涉及職務、工資、福利待遇等問題時,分別按國家有關政策規(guī)定辦理。
     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從下發(fā)之日起實行,之前我市有關規(guī)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,按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    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、市人社局、市編辦依據(jù)有關政策負責解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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